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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竹林套种楠木关键技术集成与示范推广项目蓄水池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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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竹林套种楠木关键技术集成与示范推广项目蓄水池建设

发布时间:2020-11-23来源:点击:2766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函
  竹林套种楠木关键技术集成与示范推广项目蓄水池建设项目,为确保规划质量,充分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将通过邀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拟邀请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具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参加竞标。经了解,我方认为你单位具备竞标资格。在此,邀请你单位参加竞标,若你单位愿意,请于2020年11月30日下午5:30时前,到宜宾林竹产业研究院领取竞标资料,过时不候。
  领取资料时请带上以下资料
  单位介绍信;
  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司鲜章的复印件;
  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加盖公司鲜章的复印件;
  竞标办法附后,请你单位严格按竞标办法准备竞标资料。
  联系人:陈鹏联系电话:15298178970
  项目业主:宜宾林竹产业研究院
  2020年11月23日
  第二部分竞标说明书
  本项目前期工作已完成,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具备项目采购条件。就下列项目内容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有关事项及流程安排如下:
  项目名称:竹林套种楠木关键技术集成与示范推广项目蓄水池建设
  1.项目内容 本项目为竹林套种楠木关键技术集成与示范推广项目蓄水池建设。具体项目内容和要求,详见《谈判文件》。
  2.项目性质 政府采购(部门委托采购)
  3.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4.投标人资质要求 1)投标人须是中国大陆境内合法注册的非联合体企业,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投标人须具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资质;
  3)专职安全员:须具有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方式投标。
  5.资格审查方式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审查。
  6.谈判文件公示 2020年11月23日--2020年11月29日北京时间下午5:30截止,投标人可到指定媒体自行浏览。
  7.领取谈判文件 时间:2020年11月23日--2020年11月30日北京时间下午5:30截止(办公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地址及方式:宜宾林竹产业研究院网址(/)免费下载。
  联系人:陈鹏
  联系电话:15298178970
  8.现场勘探及咨询答疑会 本项目不集中统一举行现场勘探和咨询答疑会,投标人可自行组织踏勘现场,如有疑问,可通过书面形式或直接至电向采购人咨询。
  9.谈判文件的答疑和澄清 投标人质疑期限:在投标截止日前1天
  采购人澄清、修正或答疑期限:在投标截止日前1天
  10.递交投标文件 时间:2020年12月2日北京时间下午14:30至15:00截止
  地址:宜宾市临港开发区国兴大道7号宜宾市科技创新中心A座D1-12楼(宜宾林竹产业研究院大会议室)
  注:若投标人逾期递交投标文件或未在指定地点递交投标文件的,采购人将拒绝接收,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1.谈判评审 时间:2020年12月2日北京时间下午15:00开始
  地址:宜宾市临港开发区国兴大道7号宜宾市科技创新中心A座D1-12楼(宜宾林竹产业研究院大会议室)
  12.采购人(用户) 单位名称:宜宾林竹产业研究院
  联系人:陈鹏联系电话:15298178970
  13.采购信息发布
  宜宾林竹产业研究院网址(/)
  14.结果公告 宜宾林竹产业研究院网址(/)
  第三部分采购项目内容
  1.1.工程概况:
  1.采购人:宜宾林竹产业研究院
  2.工程名称:竹林套种楠木关键技术集成与示范推广项目蓄水池建设
  3.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4.工程地点:本项目位于宜宾市长宁县国有林场三江工区境内。
  5.工程内容及范围:具体工作内容详见清单
  6.工程施工原则:严格根据相关技术规程和采购人的要求,按时按质完成本项目。
  7.质量标准:合格
  1.2.项目控制金额上限:¥85,000.00元;投标报价若超过项目控制金额上限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其中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为¥4000.00元,投标人在报价中必须包含且不得更改该金额,否则其投标无效。投标报价若低于本项目的控制金额上限的85%,须提供详细的企业成本分析说明,评标委员会根据该企业成本分析说明进行判定,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得弃权)以书面形式确定是否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且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现象。如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且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现象或投标人未能提交企业成本分析说明,均视为未能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对其作无效投标处理
  1.3.工程量清单:
  1.本清单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一经成交且签订合同,即成为合同组成部分。
  2.投标人应谨慎审阅本谈判文件提供的清单,采用本清单进行报价所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投标人自负。
  3.投标人应根据企业自身实力、费用指标,谈判文件、主要合同条款、现场踏勘及市场情况、风险因素和拟采用的施工方案等进行自主报价,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谈判文件和合同条款上所列工程范围及工期、质保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投标人应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单价和合价,并对其单价、合价负责。投标人须在收到谈判文件、工程量清单之后,于答疑之前认真审查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若有疑义,可以询疑文件形式提出,经采购人确认后,统一修改工程量清单,并以答疑文件形式发送至各投标人。任何投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工程量清单,任何擅自修改的工程量清单将不予接受。
  4.除另有说明外,工程量清单内所有项目所述材料、设备均须由成交人自行采购及施工安装。
  5.清单内容:
  采购名称 采购参数 采购单位 采购数量
  蓄水池 蓄水量300立方米以上,长17.5米,宽11.5米,来水面11.5米使用37cm厚砖混墙体,高0.8米,挡水面使用水泥浇筑50cm厚,1.2米高的基座,在其上修建一米高24cm厚的砖混墙体,两边17.5米为24cm砖混墙体,底面为石混结构 口 1
  预算金额:85000.00元(大写:捌万伍仟元整)
  备注:经项目实施方邀请专业人员现场勘察,已确定蓄水池修建位置和规格
  1.4.本项目投标报价应以本谈判文件的清单内容为准,不得有缺漏项。
  1.5.本工程承包方式:以采购人提供的清单按进行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综合单价承包。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调试和联合调试、包资料移交(归档)、包验收(合格或以上)、包保修期维护及整理验收资料。合同总价及项目单价均已包括(但不限于)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保险、税金、开办费、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
  1.6.在评审过程中,谈判小组会发现投标单位的投标价可能低于企业成本,谈判小组将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书面形式认定该投标单位是否低于其企业自身成本竞价。
  1.7.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8.请各投标人以清单、并按谈判文件的要求进行完整的报价,不得有缺漏项。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采购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1.9.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报价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均包括(但不限于)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报价不包含成交人在施工现场使用的水、电、设备所产生的费用,该部分费用由成交人自行解决。
  1.10.除非采购人同意的设计变更造成工程内容变化,否则,在合同执行期间成交人不得要求调整或改变任何单价及费用。当设计变更发生时,成交人可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提出变更要求,经采购人核实后进行调整。但相应的工程综合单价、材料价格及有关费用不变(成交价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由成交人与采购人根据有关规定协商确定综合单价),变更的工程价款最终以工程结算时,采购人委托的相关部门或机构审定的结果为准。当发生下列情况时,综合单价以及工程结算造价按以下规定调整:
  1.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当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发生时,须经采购人核实后进行调整,相应的工程综合单价不变;如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项目的,单价参考类似项目成交单价;如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类似项目的,则参考四川省2015年相应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无法套用计价依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结合施工时期相对应的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机械参考价和市场价确定清单单价,并按成交下浮率i(i=1-成交价/项目控制价)下浮后作结算依据。
  2.政府部门批准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调整。
  3.措施项目费及非实体工程费用一律不作调整,作费用包干处理。
  1.11.完工期:合同签订生效后30日内完工并可交付验收。
  1.12.工程建设标准:本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1.13.工程质量保修期:一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签字之日起计,在保修期内一切维护保养和因施工质量而造成返修,其费用由成交人负责。保修期内成交单位应提供免费上门服务,接到采购人维修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以了解具体保修情况。
  1.14.工程竣工验收:
  成交人须为验收提供必需的一切条件及承担相关费用。成交人应在工程完工后15天内提交完整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并完成竣工验收,在完成竣工验收后15日内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验收备案手续;完成竣工验收后30日内提交工程结算书。
  1.15.验收标准依次序对照适用标准为: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规定的竣工标准(或地方政府主管机关的具体标准)和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②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工程竣工的文件和规定;③符合谈判文件的工程技术指标及各项要求;④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设计图纸。上述各类标准与法规必须是有关官方机构最新发布的现行标准版本。
  1.16.本工程项目主体工程部分,成交人不得分包或转包。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令其立即退场,工程项目施工由采购人另行处理,并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成交人负责赔偿。
  1.17.付款方式:
  1.自合同生效起,采购人向成交人支付合同总额的10%作为预付款;
  2.项目开工后,采购人向成交人支付合同总额的20%作为进度款;
  3.项目竣工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向成交人支付结算价的65%;
  4.余下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于连续安全使用满一年后30天内支付完毕,付款时扣除应扣的款项。
  第四部分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投标文件的制作要求及密封要求 1)《投标文件》由资格性文件、技术和商务部分、价格部分共三部分组成,并将上述三部分内容装订为一册。
  2)《投标文件》的【正本】及所有【副本】的封面及骑缝均须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
  3)报价信封必须与投标文件【正、副本】分开单独密封,并应在规定时间内同时递交,每份密封文件应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4)所有密封文件封套正面统一按“文件包装袋封面”格式填写标贴。
  2 投标文件递交数量 1)《投标文件》密封包:一份【内含《投标文件》1份正本和3份副本】;
  2)报价信封密封包:一份【内含《投标报价汇总表》原件1份,《退还投标保证金声明》原件1份,
  3 投标文件的递交要求 投标人应凭以下资料递交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否则,采购人将有权拒收: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原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若法定代表人亲临现场参与投标的,则不须提供】;
  3)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本人身份证原件。
  4 投标有效期 自递交投标文件起不少于90天
  5 评审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
  在满足谈判文件各项重要参数和要求前提下,按照质量、服务相等且有效报价合理最低者确定为成交人。
  6 投标保证金 无
  二、总则及概念释义
  1.采购适用范围: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投标邀请中所叙述的服务采购及相关伴随服务。投标人的报价必须固定,且只能作一个最有竞争力的报价和方案,否则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2.采购适用法律:本次采购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及政府其他相关法规。
  3.本《谈判文件》使用的词语有如下定义:
  3.1.“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的采购人是宜宾林竹产业研究院。他是采购活动当事人之一,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技术方案可行性设计论证与实施,作为合同采购人(用户)的主体承担质疑回复、履行合同义务、验收与评价等义务。
  3.2.“采购代理机构”,本次采购没有代理机构。
  3.3.“投标人”系指响应采购项目、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
  3.4.“成交人”系指由谈判小组按本《谈判文件》所列述的相关标准,评审推荐,经法定程序确定获得本项目成交资格的投标人。
  3.5.“谈判小组”系指依法组建,负责本次采购的评审工作小组。
  3.6.“甲方”系指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采购人。
  3.7.“乙方”系指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本合同项下提供货物和相关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3.8.“谈判文件”系指由采购人发出的本谈判文件,包括全部章节和附件。
  3.9.“投标文件”系指投标人根据本谈判文件向采购人提交的全部文件。
  3.10.“书面函件”系指手写、打字或印刷的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
  3.11.“合同”系指由本次采购所产生的合同或合约文件。
  3.12.“日期”、“天数”、“时间”在无特别说明时系指公历日及北京时间。
  3.13.“实质性响应”系指符合谈判文件的所有要求、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不利于项目实施质量效果和服务保障的重大偏离或保留。
  3.14.“轻微偏离”系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它包括负偏离(劣于)和正偏离(优于)。
  3.15.“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影响到谈判文件规定的范围、质量和性能或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力和投标人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它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
  4.合格的投标人:
  4.1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及特殊条件要求,依循正当途径通过采购人的资格登记审查后获取本谈判文件,符合政府采购法规规定的必备条件,于本文件指定时效内均能满足投标资格及相关重要要求。
  4.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④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⑤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若投标人未符合上述条件的,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
  4.3投标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的是: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4.4不同的投标人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作为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竞争的投标人: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4.5投标人获取了本谈判文件并非意味着满足了合格、有效投标人的基本条件,一切均以谈判小组共同评定确认的结果为准。不合格的投标人、相关的货物、工程和伴随服务,采购人拒绝为其承担任何责任义务,且不予支付任何费用。
  5.知识产权:投标人必须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投标货物、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或经济纠纷。如投标人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一切相关费用。否则,成交人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6.投标费用: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7.纪律与保密事项:
  7.1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以不正当的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人,扰乱招标市场,破坏公平竞争原则,不得损害采购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向采购人、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资格。
  7.2获得本谈判文件者,应对文件进行保密,不得用作本次投标以外的任何用途。若有要求,开标后,投标人应归还谈判文件中保密的文件和资料。
  7.3由采购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清单、详细资料、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其他资料,被视为保密资料,仅被用于它所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采购人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开标结束后,应采购人要求,投标人应归还所有从采购人处获得的保密资料。
  7.4除投标人被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外,在确定成交人之前,投标人不得与采购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也不得私下接触谈判小组成员。
  7.5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比较和评比阶段,投标人试图对谈判小组施加任何影响或对采购人的比较及授予合同的决定产生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文件被拒绝。
  7.6成交结果确定后,采购人不对落选的投标人就评审过程以及未能成交原因作出任何解释。落选的投标人不得向谈判小组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审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8.勘探现场及咨询答疑会:
  8.1投标人应充分重视和仔细地进行这种考察,以便获取那些须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所有的资料。一旦成交,这种考察即被认为其结果已在其投标文件中得到充分反映。
  8.2采购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8.3经采购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采购人的项目现场。在考察过程中,投标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那些进入现场后,由于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管是否致命)、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投标人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8.4若项目不集中统一举行现场勘探时,投标人可自行组织考察现场,考察现场所产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三、谈判文件说明
  9.谈判文件的构成
  9.1本谈判文件是采购人作为阐明所需采购工程及相应的伴随服务的基本要求,谈判文件、投标文件、评审结果、合同书和相关承诺确认文件均作为任何一方当事人履约的重要依据。
  9.2本谈判文件由纸质文件制作,两种介质的文件内容均为一致且具有同等效力,它由:①投标邀请函、②采购项目内容、③投标人须知、④合同书范本、⑤投标文件格式共五部分组成。
  9.3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重要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和提交全部资料,并对谈判文件提出的实质性和条件作出响应。
  9.4对《谈判文件》中各类参数、条款和须知中所列的带“★”标注号项为不可负偏离的重要参数要求,在投标响应中须完全实质性响应,若其中一项出现劣性负偏离时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9.5投标人没有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时没有对谈判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均属投标人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或被确定为投标无效。
  10.谈判文件的澄清
  10.1投标人对本谈判文件如有疑问,请按投标邀请函载明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或传真等(应加盖公章),下同】向采购人提出澄清要求,采购人对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10.2根据需要,采购人在收到投标人递交的书面疑问或澄清要求后,将以书面形式解答或通知本项目的所有投标报名人。答疑或澄清文件将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如与谈判文件的内容不一致的,应以答疑或澄清文件的内容为准。
  10.3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发布的澄清内容或答疑内容作出回复时,采购采购人将视其为无异议。对谈判文件中描述有歧意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谈判小组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10.4招标过程中的一切修改文件或补充文件一旦确认后与谈判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标人有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
  11.谈判文件的修改
  11.1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何故,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答复投标人提出澄清的问题时对谈判文件进行修改。
  11.2谈判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谈判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24小时内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应加盖公章)向采购采购人确认,逾期不提交书面确认的,视为已确认。
  11.3必要时,为使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谈判文件的修改,采购采购人可酌情推迟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但应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购买谈判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四、投标文件说明
  12.原则
  12.1投标文件应突出重点,精简扼要。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客观真实的原则,对弄虚作假或违背诚信的违法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及法律责任。
  12.2无论采购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因参加本次投标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13.投标文件的组成与制作要求
  13.1投标文件由资格性文件、技术和商务部分、价格部分共三部分组成,具体按谈判文件中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统一编制。
  13.2一般情况下,投标人应以A4版面统一编制《投标文件》,若涉及图纸编制,或有特殊需要而采用A3或其它版面编制时,投标人应自行将不同版面的页面折叠为A4版面。《投标文件》的电子文档应采用Microsoftword格式或PDF格式制作,图形文件采用AutoCAD的DWG格式或PDF格式,图片采用JPG的文件格式制作,并统一刻录在一份光盘内。
  13.3投标文件递交的内容和数量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要求。
  13.4投标文件的制作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资料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须附有中文译注,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对中文翻译有异议的,以权威机构的译本为准。
  13.5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3.6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公章必须为企事业法人公章,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不能以其他业务章或附属机构章代替。需签名之处必须由当事人亲笔签署。
  13.7投标文件自制部分必须打印(副本文件可由正本文件复印而成),整册装订牢固可靠且不能轻易脱落。如因装订问题而出现漏页或缺页,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3.8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如有)必须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后方为有效。
  13.9投标文件的【正本】及所有【副本】的封面及骑缝均须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
  13.10投标文件应包含正本、副本、报价信封和相对应的电子文档,报价信封必须与投标文件【正、副本】分开单独密封,并应在规定时间内同时递交,每份密封文件应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每一份投标文件上应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内容有差异,均以正本为准。
  13.11所有密封文件封套正面统一按“文件包装袋封面”格式填写标贴。
  13.12采购人拒绝接受投标的情形:
  1)以电报、电话传真形式投标;
  2)密封、数量、规格、册装不合要求或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
  3)不按时交纳足额投标保证金。
  4)投标人授权代表未准时出席谈判会或未按要求签到的;
  14.投标报价
  14.1本次采购必须对项目要求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少报漏报将导致其报价无效。
  14.2投标总价是以投标人可独立履行本项目合同义务,并在通过准确核算后,可满足预期实施效果、验收标准和符合自身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所作出的综合性合理最终含税报价,对在投标文件和合同书中未有明确列述、投标方案设计遗漏失误、市场剧变、汇率、利率因素、应预见和不可预见的费用等均视为已完全考虑到并包括在投标总价之内。
  14.3对超出常规、具有特别意义或会引起竞争非议的报价须作出特别说明。对材料、耗材、常用配备件、相关伴随服务等附属内容须详列清单。
  14.4谈判文件没有列明或包含的内容及费用,投标人应自行增加项目正常、合法、安全使用所必需的内容及费用,并在投标文件中加以详细说明,如果投标人在获得成交资格并签署合同后,在提供采购范围内的工程或伴随服务工作中出现的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人免费提供,采购人将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14.5合同项下,采购人需要的工程、伴随服务和附带备品、材料所需的费用,如果投标人是另外单独报价,且未计入投标总价内的,评审时,将被视为存在第二报价方案,投标人的报价将被认作无效。
  14.6投标报价不是唯一的或不是固定不变的投标文件将被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投标人所报的投标总价在投标时间截止后至有效期截止前为固定不变价,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此报价将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但并不是确定成交人的唯一依据。
  14.7本次采购实行“最高限价”制度。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项目控制金额上限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报价予以废标。
  14.8投标人必须以人民币报价,以其它货币标价的投标将予以拒绝。投标报价提出有折扣优惠者,以折扣后的最终优惠价为准。对含糊不清或不确定的报价将视为无效投标。
  15.投标报价勘误修正准则:
  15.1公开唱读内容与投标文件对应内容不一致,均以公开唱读内容为准。正本和副本之间内容有差异,以正本为准。纸质版与电子版之间内容有差异的,以纸质版为准;
  15.2投标文件中如出现两个或两以上不相同的投标总价,以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报价为准;
  15.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谈判小组认为单价有明显的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15.4投标报价汇总表与各分项明细报价表或其它相关子项报价表的报价不一致时,均以投标报价汇总表为准;
  15.5中文大写与小写数值标注价格不一致,以中文大写表示的报价为准。
  15.6对出现以上情况或因笔误而需修正任何报价时,均以谈判小组审定通过方为有效。
  16.投标保证金
  16.1投标保证金金额和缴纳方式: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6.2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前按谈判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并确保投标保证金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一天到账【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汇错账号作废标处理】。投标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方式交纳(不接纳现金等方式交纳,保证金必须以本项目投标人的名义汇入)。投标保证金提交时,应在用途栏注明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未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予以拒绝。
  16.3投标保证金是用于保护本次采购免受投标人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因此而造成采购人的损失须由投标人承担:
  1)投标人在谈判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投标文件中提供伪造、虚假的材料;
  3)在评审期间,使用不正当手段试图影响、改变评审结果;
  4)恶意串通或捏造事实,对其竞争对手进行诋毁、排挤、攻击;
  5)成交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谈判文件》要求或《成交通知书》的规定签订合同,或拒绝、拖延、没有完全履行投标承诺;
  6)擅自将成交项目或主体关键性内容分包转让他人;
  7)获成交通知后,无法如期履行承诺按采购人的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重要证明材料原件。
  8)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17.投标有效期
  17.1投标有效期为自递交投标文件起不少于90天,成交单位投标有效期则顺延至项目完成验收之日,在此有效期内未经招标公司同意,投标文件的一切内容和补充承诺均为持续有效且不予改变。投标有效期比规定时间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7.2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期满前,要求投标人延长其投标文件有效期。投标人可以拒绝或同意上述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与答复均要求为书面形式。不同意该要求的投标人将视为自动放弃,其投标保证金将予以退还。
  五、谈判小组的组成及评审程序
  18.投标文件的递交
  18.1投标人代表应按《投标邀请函》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合规格的密封投标文件。
  18.2投标人参加谈判会的要求: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会。如法定代表人不到会则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参加会议和全权代理。
  18.3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宣布截止后,采购人将不接收任何投标文件。被邀请的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投标人代表均同时在场时,对全部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在确认全部文件均密封完好后再开启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对于已开启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一概不予退回。
  18.4在评审过程中,若谈判小组认为必须临时召唤投标人授权代表进入评审现场时,则投标人授权代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评审现场处理谈判小组要求的相关事宜,其现场所签署确认的文件均代表投标人的真实意愿和决定,并作为投标文件的补充内容,具有不可撤销更改的法律效力。对于缺席谈判会或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未能到达评审会现场的,该投标人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或作无效投标处理。
  19.谈判小组的组成及评审工作要求
  19.1采购人根据项目的特点和专业技术要求依法组建谈判小组,其成员为三人或以上单数,由其他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谈判小组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招标投标规定。
  19.2谈判小组将本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要求推荐评审结果。如发现谈判小组的工作明显偏离谈判文件的要求,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采购人可会同监委部门有权解散谈判小组,重新组织招标或评审,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9.3评审期间,采购人、谈判小组不得对谈判文件中一些涉及竞争的公平、公正性重要内容(包括带“★”项)进行现场临时修改调整,也不得单独与投标人进行联系接触。
  19.4所有参加评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则、规定和有关招标投标的保密制度;如有违反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评审流程及相关事项
  20.1.评审方法:最低评标价法;在满足谈判文件各项需求和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按照质量、服务相等且有效报价合理最低者确定为成交候选人。
  20.2.评审程序:
  1)对投标人的资格性检查:根据国家行业法规和本项目《谈判文件》的规定,对照《谈判文件》中“资格性文件清单”的内容和要求,以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符合投标资格。通过资格性检查,可初步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符合谈判文件的要求。对于上述审查内容,投标人必须响应,否则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2)对投标人的符合性检查:对照本项目《谈判文件》的要求,审查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合理性、完整性、可行性等,综合评价其对谈判文件内容的响应程度。具体应进行以下审查:
  ①投标文件的制作
  ②预算金额(项目控制金额上限)
  ③投标的有效期
  ④工期
  ⑤质量保修期
  ⑥无谈判文件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况
  注:上述审查内容,投标人必须响应,否则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以上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中带部分有不合格分项或存在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将作废标处理。经谈判小组确认的无效投标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使之成为具有符合性的投标文件。对未能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的投标人,不进入下一阶段的详细评审。谈判小组将从符合相应条件的投标人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参加谈判。谈判小组针对本谈判文件内容和投标情况与各投标人谈判。在谈判过程中,对谈判内容未能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谈判小组可以从其他符合相应条件的投标人名单中,随机选择补充;补充后仍不足三家或者没有可供补充的合格投标人的,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采购人可以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从已选出的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人。
  3)细微偏差修正:细微偏差是指经谈判小组确认为具有符合性的投标文件虽然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要求,但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及数据,并且修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更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经谈判小组确认为具有符合性的投标文件,若存在个别计算或累计方面的算术错误可视为投标文件存在细微偏差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修正:
  ①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进行修正;
  ②单价与数量(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谈判小组认为单价有明显的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③分项报价累计与总价不一致时,通常以分项报价累计为准。除非谈判小组认为分项报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正分项报价。
  注:按照上述修正调整后的内容经投标人确认后,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经谈判小组确认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谈判小组可以于谈判时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存在的细微偏差进行修正,若投标人拒绝修正,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作无效投标处理。
  4)竞争性谈判:谈判小组针对本谈判文件的内容和投标情况与各投标人谈判。本次采购采用一轮以上谈判形式。谈判时,谈判小组与投标人应围绕技术、商务、合同条款等内容分别进行一轮以上的谈判(具体谈判次数由谈判小组视项目实际情况决定)。谈判时,若存在最终修正报价与初次报价不一致,且投标人对相应单价没作相应调整时,以最终修正报价为准,并按最终修正报价与初次报价的比例,修改相应的单价和合计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谈判小组可与投标人谈判后,要求其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竞争性报价:一般情况下初次报价有可能直接作为一次性最终报价;但若谈判小组认为有必要或须调整修正内容会影响到原有的报价结构时,评委会将召集各投标人的授权代表在现场进行竞争报价,现场竞争性报价次数最多不超过二次,一般情况下,最终报价均不得高于各自前一次的报价。最终报价内容须现场公布。投标人的最终报价将作为成交人成交金额的依据,如投标人最终报价高于本项目的最高报价限价则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

  6)综合评议:谈判小组进行综合评议,并按本项目的评审方法推荐成交候选人,即在满足谈判文件各项需求和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按照质量、服务相等且有效报价合理最低者推荐为成交候选人,谈判小组将依照各投标人的报价顺序,以有效报价最低者推荐为第一成交候选人,以有效报价次低者推荐为第二成交候选人。如果出现两名或以上投标人的报价相同时,则由谈判小组根据投标人的投标情况和谈判情况,横向对比,以投票方式确定成交候选人。

  7)编制评审报告:谈判小组根据评审结果撰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是谈判小组根据全体评审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的报告。
  8)除非谈判文件中有明确规定,谈判小组判断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响应情况,仅基于投标人所递交一切文件资料的真实表述,而不凭借其它未经核实的外部证据或传言。
  21.废标条件与处理
  本项目出现下列条件之一则对应定作废标:
  21.1.符合专业资格条件者或对谈判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有效投标人(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的投标人)不足三家;
  21.2.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或项目控制金额上限,且采购人不能接受;
  21.3.采购过程出现影响公平竞争的违法、违规行为;
  21.4.因重大变故,接财政部门通知本项目采购活动须即中止或取消。
  符合第21.3或第21.4条废标条件时将中止评审并知会各相关投标人。
  符合第21.1或第21.2条情形,采购人将征询谈判小组和财政部门的意见,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按原程序及评审方式与投标人继续进行谈判:
  (1)采购方案没有存在不合理和限制性条款,信息公告时间已足够;
  (2)投标状况与该行业的特点和现状基本相符;
  (3)认为本项目在实施上确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4)通过谈判适当调整投标方案或采购方案后可能会满足合理成交的条件。
  在征得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并通过谈判初步推荐出成交结果后,必须通过采购人资格后审并由有关部门批复同意方可作为正式成交结果,其谈判所确定的内容均予冻结不变。不符合继续谈判条件或缺乏合理推荐意见时将作为采购失败处理,待修改方案后择日重新公告采购。
  22.无效投标行为的认定
  22.1.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22.2.在近三年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重大违法记录或正处于处罚期内;
  22.3.投标主体不明确;不符合谈判文件中合格投标人的相关规定;货物(材料)或服务不符合法定和约定的合格性标准要求;
  22.4.未按谈判文件要求盖章、签字的
  22.5.投标文件提供虚假材料的,或以假借、挂靠他人名义或用串谋等不正当手段、形式参与投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
  22.6.独立投标人之间存有利益共享、虚假竞争的同盟关系;
  22.7.投标人未如期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及报价有效期不符合要求;
  22.8.投标文件逾期提交或制作严重不符合要求,无效的印章、签字,不按要求提供重要的样板、物证和资料;
  22.9.如需递交原件审查时,投标人未能提有效原件的,或提交的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的;
  22.10.未能有效通过初审检查,对必备的合格条件和重要关键内容出现实质性偏离,或未完全满足谈判文件中带“★”号的条款和指标,或不符合谈判文件的其他要求,有重大偏离的;
  22.11.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或项目控制金额上限,且采购人不能接受;
  22.12.评审期间,没有响应谈判小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证明材料未能达到响应要求;
  22.13.拒绝、对抗谈判小组所作的决定或合理要求;
  22.14.符合谈判文件中载明会导致无效投标的其它规定和要求。
  六、评审结果确定及合同签订
  23.成交结果的确定
  采购人可事先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或在法定时间内对评审推荐结果进行确认。如非直接授权谈判小组确定成交人的,采购人将在评审结束后,向采购人递交评审推荐意见。采购人依法确定成交人。
  如采购人需对评审推荐结果作进一步核实时,将有权根据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且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依排名次序对成交候选人的主要技术和商务条款的响应程度作进一步的核实,确保投标方案能够完全满足谈判文件的实时性要求,无出现重大偏离,且方案合法、真实、可行。当采购人须进一步核实评审推荐结果时,采购人可组织资格核实。
  24.资格核实
  24.1.资格核实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履约能力评估:根据投标文件提供的资料,对成交候选人的资质资格、专业能力、技术支持与跟踪服务能力、过往业绩、财务状况等内容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进行核证,并可进行实地考察,全面、综合地评估其履约能力。
  技术方案可行性审核:根据成交候选方案中所提供的质量、技术水平,对方案实施的可靠性、稳定性、适应性等进一步作技术可行性分析,并从项目实施后的社会影响与风险、国家和行业政策法规、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24.2.如第一成交候选人通过资格核实时,则将合同授予该候选人。否则,采购人将继续对第二成交候选人进行上述的资格核实;若第二成交候选人仍未能有效通过资格核实,本项目则作为招标采购失败处理,待采购人对原采购方案作修改完善后,由采购人另择日进行重新采购。
  24.3.资格核实时间最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天,特殊情况在知会有关当事人后可以适当延长。对出现有违公平竞争、非法牟利、危害公众利益的行为、或对投标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技术可行性等提出质疑时,可由相关责任归属部门组织会审或提请谈判小组内的部分主要专家成员进行复审,一切终审结果以报财政管理部门批复为准,各当事人均予以服从。
  24.4.凡发现成交候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移交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资格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3)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4)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谈判文件和成交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单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25.成交通知
  25.1.当采购人确定评审推荐结果后,成交结果将在相关法定媒体中发布,具体发布媒体详见《投标邀请函》。
  25.2.成交结果发布后,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成交人其投标文件被接受,并向成交人发出书面通知和向其签发《成交通知书》;同时,以书面传真方式另行通知其他落选单位,但对成交与落选原因不作任何解释。
  25.3.《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成交人如在收到成交通知后15日内不按规定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则视为自动放弃成交资格,并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26.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26.1成交人在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应委派授权代表与采购人签定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内容不得超出谈判文件和成交人投标文件的范围、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6.2谈判文件、成交人的投标文件及相关澄清材料、《成交通知书》等,均作为合同订立的依据。对投标文件及澄清复件中出现歧义、不确定的内容等解释均以采购人的理解确认为准。
  26.3在不违背各方认可的文件内容前下,合同当事人可对合同范本中个别非实质性条款共同协商补充修订。
  26.4采购合同从采购人证之日起生效。
  26.5合同生效后一切行为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履约期间有违约过错的一方,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27.质疑与处理:
  27.1.投标人在参与本次采购活动过程中确认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实名书面形式当面向采购人提交质疑申诉,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份。质疑申诉方式将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质疑者必须同时提交相关确凿的证据材料和注明事实的确切来源,对捏造事实、滥用维权扰乱采购秩序的恶意质疑者或举证不全查无实据被驳回次数在一年内达三次以上,将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7.2.对成交候选人或投标人之间的投标行为提出质疑时,被质疑者对举证材料须给予书面澄清回复,其投标文件内容须公开接受任何形式的审查核实。
  27.3对出现有违公平竞争、对成交候选人提出的质疑未获有效解决等情况时,可由相关责任归属部门组织会审或提请谈判小组内的部分主要专家成员进行复审,一切终审结果以报经市财政管理部门批复为准,各当事人均予以服从。
  第四部分合同书范本
  注:在不违背各方认可的文件内容前提下,对个别非实质性条款可由合同当事人协商修订,最终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合同封面也可按甲乙双方意愿,自行编制修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竹林套种楠木关键技术集成与示范推广项目蓄水池建设
  工程地点:宜宾市长宁县
  发包人:宜宾林竹产业研究院
  承包人: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宜宾林竹产业研究院
  承包人:(全称)(成交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竹林套种楠木关键技术集成与示范推广项目蓄水池建设
  工程地点:宜宾市长宁县国有林场三江工区境内
  工程内容:详见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具体承包内容可参照项目工程量清单、发包人《谈判文件》、承包人《投标文件》和相关承诺内容。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个日历天内完工并可交付验收。
  开工日期:202年月日(以监理实际发出开工令日期为准)
  竣工日期:202年月日(以开工日期为始按合同工期推算)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当前相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或以上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大写):元;
  (小写):元。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付款方式:自合同生效起,采购人向成交人支付合同总额的10%为预付款;项目开工后,采购人向成交人支付合同总额的20%作为进度款;项目竣工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向成交人支付结算价的65%。余下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于连续安全使用满一年后30天内支付完毕,付款时扣除应扣的款项;收款方、出具发票方、合同承包人均必须与成交人名称一致。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2020年月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宜宾市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于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略)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1、定义
  1.39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
  文书
  □信件
  □电报
  □传真
  □电子邮件
  □其他:
  2、合同文件及解释
  2.2(10)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1)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等修正文件)
  (2)协议书;
  (3)专用条款;
  (4)通用条款;
  (5)成交通知书;
  (6)谈判文件及附件;
  (7)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审期间的澄清、承诺文件和补充资料);
  (8)图纸;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0)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3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标准、规范:详见设计说明。
  6、通讯联络
  6.2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1)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
  发包人:宜宾林竹产业研究院
  通讯地址:宜宾市临港开发区国兴大道7号宜宾市科技创新中心A座D1-12楼
  收件人:邮编:644000
  承包人
  通讯地址:收件人:邮编:
  造价咨询单位:
  通讯地址:收件人:邮编:
  (2)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无。
  7、工程分包
  7.5(1)指定分包工程:无
  13、交通运输
  13.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
  13.2场外施工道路的约定:;
  13.4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的约定:。
  14、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14.2
  (1)专项批准事件的造价工程师:
  具体人选:印章样式:签字样式:授权范围:
  (2)专项批准事件的建造师:
  具体人选:印章样式:签字样式:授权范围:
  19、发包人
  19.2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整工作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发包人仅在开工前提供施工场地,其它工作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所需费用已包含于成交价中;
  (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由承包人根据需要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含于成交价中);
  (3)开工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
  (4)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开工前五日;
  (5)现场交验的时间:开工前三天;
  (6)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开工前;
  (7)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施工过程若因施工措施不当有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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